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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國家評標委員會工作章程》的通知
  • 時間:20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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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文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人民銀行,國經貿機[1997]89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招標公司:    為保證通過國際招標方式采購機電產品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國際招標的公正性、科學性,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加強利用國外貸款項目進口機電設備管理的通知》(國發(fā)[1990]64號),決定成立國家評標委員會。現(xiàn)將《國家評標委員會工作章程》印發(fā)你們,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國家評標委員會工作章程為嚴格國家評標委員會(以下筒稱國家評委會)的工作程序,做到規(guī)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一、組成單位 國家評委會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相關制造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不同的資金來源和不同的產品分別組成,各成員單位指派專人參加。其中,國家計委主要是參與招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協(xié)調工作。   二、工作職責 國家評委會負責國際招標工作的監(jiān)督和檢查,審議初評報告,協(xié)調解決招標過程中的問題,裁定評標成果,保證招標、評標和授標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原則。   三、工作原則 國家評委會以國家利益為最高利益,不得借工作之便謀求部門、集體或個人利益。   國家評委會依據(jù)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貸款機構的規(guī)定開展工作,同時遵守國際招標慣例和招標文件條款。   四、工作程序 國家評委會各成員單位,在收到招標公司和項目單位報送的初評報告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通知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若無重大分歧意見且多數(shù)評委單位同意初評報告,可不召開國家評委會會議;否則,應在其后一周內召開會議審議初評報告。   國家評委會成員存在意見分歧時,首先在聽取專家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將通過無記名投票,按多數(shù)成員意見決定。   國家評委會的審議結果是評標最終結論,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書面通知招標公司和項目單位。   五、工作紀律 國家評委會成員須遵守評標紀律和工作原則,對評標過程嚴格保密。招標方或投標方對評委成員提出的意見、陳述,均應是書面的并發(fā)給每一位成員。對違反工作紀律,泄露評標情況,干擾國家評委會正常工作的人員,派出單位應予以撤換,并視情節(jié)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主題詞:招標 章程 通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各地區(qū)、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家經貿委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