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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
  • 時間: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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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fā)[2010]6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審計監(jiān)督,不斷加大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工作的長效機制和聯動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審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對審計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是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迫切需要,是嚴肅財經紀律、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充分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職能、運用審計成果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審計整改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嚴格執(zhí)行審計決定,認真采納審計建議,切實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要將整改工作情況作為地區(qū)、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促進審計發(fā)現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二、健全和完善“六項制度”,切實加強審計整改工作   

  各地、各部門在審計整改工作中,要健全和完善“六項制度”,確保審計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一)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報告制度。審計部門每年向同級政府報告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各地政府要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部門報送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向審計部門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zhí)行情況、審計要求自行糾正事項情況、采納審計建議情況、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處理的計劃等。審計部門每年要向同級政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整改結果。   

  (二)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工作督查制度。各地政府每年要將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列入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研究部署。將審計整改工作以及本級政府領導對綜合性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專報(信息)、有關審計事項批示的落實情況列入本級政府督查工作事項,由本級政府督查機構及時進行督查。要重點督查違紀違規(guī)行為嚴重、拒絕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以及屢審屢犯的單位,進一步促進審計整改,切實提高督查整改的時效。  

  (三)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聯動制度。要建立由政府分管審計工作的領導牽頭,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檢察、發(fā)展改革、公安、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通報審計查出的問題,研究解決審計整改工作的難點問題,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審計部門。聯席會議實行分工負責、分類督辦的原則。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審計移送處理配合機制,積極落實審計移送處理事項,將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及責任人的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審計部門。   

  (四)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制度。審計部門要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送達之日起90日內,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檢查,重點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要求自行糾正事項、采納審計建議、審計移送處理事項的情況。對被審計單位未執(zhí)行審計決定或整改不徹底、不認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提交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必要時,由聯席會議組織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進行重點督查。審計部門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重大審計項目審計結果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情況。審計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積極督促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財政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被審計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由主要負責人組織整改;下屬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主管部門要負責督促其落實整改措施;企業(y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由企業(yè)自行整改,監(jiān)管部門也要負起監(jiān)督責任。對不按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進行整改的被審計單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進行責任追究。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被審計單位,由同級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中辦發(fā)〔2009〕25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guī),及時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對拒絕、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被審計單位要從嚴問責,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審計結果要作為評價領導干部(人員)工作(經營)業(yè)績、職務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六)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審計公開是提高審計整改實效的切入點,是強化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審計部門要加大審計公開力度,每年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以及審計整改情況,以通報或通過政府網站、審計部門網站公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以公開促整改。要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審計整改工作典型,并對拒不整改或屢審屢犯、屢禁不止的被審計單位予以曝光,促進審計監(jiān)督與輿論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的有效結合,提高審計整改效果。   

  三、切實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領導   

  審計整改工作能否取得實效,關系到能否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規(guī)范和提高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注重研究,依法審計,協(xié)調配合,形成合力。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態(tài)度堅決、責任明確、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饋及時。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及時安排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進程,指導、協(xié)調、督辦有關審計整改事宜,做到層層有責任,環(huán)環(huán)抓落實,確保審計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研究,注重長效。各地、各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審計查出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對暫時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計劃和具體措施,列出整改時間表,限期整改;對反復出現、屢審屢犯的問題,要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分析原因,注重長效機制建設,深入研究從源頭上解決審計查出問題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權、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進一步規(guī)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依法審計,督促整改。審計部門必須堅持依法、文明審計,嚴格按程序審深查透,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建議可行。要深入細致地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確保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審計人員要及時到被審計單位跟蹤回訪審計整改情況,必要時要進行后續(xù)審計,督促做好有關問題的糾正工作。審計部門要認真研究評估被審計單位整改措施的科學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實際效果,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四)加強協(xié)調,形成合力。各地政府要切實發(fā)揮聯席會議作用,強化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建設,進一步加強溝通協(xié)調,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分類督辦,認真有效地抓好審計整改責任落實,形成審計整改監(jiān)督合力,促進審計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